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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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 |
法定 |
收费情况 |
1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无 |
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定程序、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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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即办件 |
即办件 |
不收费 |
受理方式: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在线受理 服务电话: 0375-2633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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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 |
法定 |
收费情况 |
2 |
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 |
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定程序、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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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即办件 |
即办件 |
不收费 |
受理方式: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在线受理 服务电话: 0375-2633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