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质疑(异议)、投诉事项处置规程
为维护中心工作正常开展,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进场交易项目质疑(异议)、投诉的处置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我中心所有交易项目的质疑(异议)和投诉。
二、工作职责
(一)场内监督科负责进场交易项目质疑(异议)的受理和存档。
(二)交易法规科负责进场交易项目投诉的受理、存档及有关部门的协调。
三、工作程序
(一)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坚持先质疑(异议)后投诉的原则,交易相关利益人应先提出质疑(异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如未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二)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的,分别由场内监督科、交易法规科进行处理,依法告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质疑(异议)或投诉的受理主体,引导其向受理主体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
(三)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执意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的,交易中心应及时联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接受质疑(异议)或投诉。已接受的质疑(异议)或投诉,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处理权限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由交易中心受理的质疑(异议)或投诉,应做好转办登记,及时跟进处理情况并记录。交易法规科工作人员定期汇总由交易中心受理并转办的质疑(异议)或投诉情况,并上报市公管办。
(二)对质疑(异议)或投诉中伴有影响正常工作行为的,一般在发生地当场处理。处理中坚持“实事求是,耐心细心”原则,维持秩序,不要与其发生争执,对于可以当场处理的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处理,超出处理权限的要逐级上报。如有过激行为,甚至出现人身攻击等状况,中心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防治时态扩大,及时报警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