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共资源〔2021〕42号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各支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2012年11月印发了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在此基础上下发了《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了方向性要求,结合中心工作,修订完成了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建设工作。
依据内控规范和外部监管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及行业特性,针对中心党组对内部管理相关要求,分别从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专项经费、资产、合同等经济业务环节与流程,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等一系列活动,明确出各关键控制节点的管控要点,汇集整理形成《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同时,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也将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管理与服务向纵深发展,持续改进、不断优化。
七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中心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中心内设各科室。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我中心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我中心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我中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我中心内部的部门管理、
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中心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中心主任兼任内控领导小组组长,各副主任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内控工作小组主要成员,内控办公室设在财务室。
第七条 内部控制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内控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提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案或规划;研究提出内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工作;研究提出风险管理策略和跨部门的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同时提交内控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风险的日常监控。
第八条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内控实施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的其他有关工作。
财务室作为内控牵头科室,应负责组织实施内控建设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岗位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
第三章 内部控制方法
第九条 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中心实际,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中心各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准确无误、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体系和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规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核算、管理程序, 强化会计档案管理。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心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报批、结算、归档。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心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条 实行专项监督和业务科室自评相结合的内部控制检查机制。
第十一条 内控办公室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根据检查结果形成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一)定期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科室内控制度执行、内控实效及处理等情况。
(二)不定期检查的内容由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各科室每年应至少对本科室业务风险和管理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并出具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各科室日常检查情况应由内控办公室向内控领导小组报告,内控监督小组督促落实有关处理意见。
第一章 内部控制关键工作岗位
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财务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及内部控制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主要包括:
(一)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审批等岗位;
(二)财务管理:会计、出纳等岗位;
(三)政府采购管理:采购预算编制、汇总、上报、采购等岗位;
(四)资产管理:实物管理、账务管理等岗位;
(五)合同管理:合同签订、签批、用印存档等岗位;
第二章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预算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指标内部分解、下达与调整,预算执行报表分析,预算调整,决算管理以及预算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
会计岗位职责:1.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熟练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2.严格把控财务制度及开支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3.及时准确编制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及年度决算分析报告;4.根据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中心年初、中期监控及年终部门、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等各类报表、报告;5.按规定编制中心政府财务报表及政府财务报告。6.负责中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确保办理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加强资产的动态管理机制。7.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并按规定使用;8.负责会计档案保管、移交和管理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1.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定期与银行核对中心零余额账户;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支出、报销,并整理移交会计;3.负责保管中心法人章及保证金业务专用章,并按规定使用;4.定期与银行核对保证金账户余额;5.负责中心月收支明细表的编制;6.负责其他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年检及保管。
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
主要职责:1.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法》;2.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按时征求、征集各科室的年度采购需求意向;3.在单位年度预算中核定政府采购可用资金范围内,依据市财政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负责对各使用科室上报的采购意向进行归类汇总,提出合理的年度办公设备采购意见,经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呈报中心领导班子审定。
第五条 资产管理岗位
主要职责:1.统筹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等,保障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和资产评估;4.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处理、报废等提出具体意见,待核定无误按固定资产清理报废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合同管理岗位
主要职责:合同订立与审批、履行与监控、合同价款结算、合同登记与分类统计归档、纠纷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条件
第七条 财务 、预算管理
会计、出纳人员:1.具备必要的预算、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资格相关证书资格证书等;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3.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中心的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中心会计、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八条 政府采购人员
1.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综合协调能力以及大局意识;
2.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熟悉办公常用资产或设备的基本参数;
3.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办公设备采购的工作流程,能够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政策标准。
第九条 资产管理人员
1.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
2.具有较高的资产实物管理能力,熟悉各类资产或设备的基本参数和使用年限;
3.熟练掌握上级政府部门下发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四章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培训及轮岗
第十条 培训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培训制度,以提升管理能力为目标,对各岗位进行业务培训,以关键岗位法律法规、行业政策、项目实施与管理等为主要培训内容,利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集中培训、视频会议系统远程培训、互联网远程培训等培训方式,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轮岗 根据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不足 5 年的,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在各科室之间进行。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资金的编制与使用,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预算根据省市年度工作重点和中心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别编制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采取目标责任制的预算管理方式,对内部预算的编审、批复、执行、调整、决算考评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内容及原则
第四条 中心收入预算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其中含非税收入。
第五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中心为完成交易平台升级、扩容、改造等功能,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编制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在坚持适度从紧财政政策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国家确定的重点,又要兼顾一般。
(二)可靠性原则。编制预算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对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能列入收入预算;必要的支出预算要打紧打足,不能预留硬缺口。
(三)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尤其是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项目。人员工资等刚性支出,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支出,必须优先予以保证。
(四)完整性原则。编制预算时,必须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全部反映在预算中,不得打埋伏或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五)统一性原则。编制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口径、科目、程序和计算依据,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
第九条 分管财务领导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分管财务领导主要掌控年度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确保预算编制与执行对中心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并报请中心领导班子审议、调剂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条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各相关科室负责本科室的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配合内部控制小组做好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室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制度;
(二)负责汇总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年初预算按需申请资金计划;
(三)组织预算编制、汇总,向中心领导提交预算报告草案;
(四)负责编制财务报告、预算报表、资产统计报表等;
(五)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撰写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书;
(六)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七)进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第十二条 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后,主任办公会根据财务预算指标的分解情况进行审议、审批,并由各分管领导督促落实到各科室、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和用途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三公”经费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得进行调增。
第十四条 各相关科室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按月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表,定期向分管财务领导和中心主任汇报,以便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中心部门决算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中心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编制。
第十七条 中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中心在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中心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五章 预算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的情况。重点是检查监督预算执行的范围和标准,项目资金挤占、挪用,预算执行进度等。
第十九条 开展经常性预算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活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二十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处理。
财务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财务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中心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批控制是指中心各科室及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本制度审批授权的规定和工作程序,对有关财务收支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其他处理的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支出,是指为保障中心业务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是指中心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第五条 收支管理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严格中心收入管理,保证收入公开、透明,持续提髙中心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合理、规范、安全使用。
(二)坚持“统筹安排、归口管理”的原则,规范经济活动事项的分类、定义、范围及明细,按事项明确统筹管理部门及归口科室和管理职责。
(三)确保“无预算不支出”和“双签制”原则,合理运用预算额度、授权审批、定额标准、程序管控、票据审签等手段,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支出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岗位职责与分工要求
收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各项经费收入与支出由财务室集中管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经费支出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分管财务领导职责
负责全面财务管理,对中心财务工作负责,不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分管领导职责
(一)按照中心经费支出相关规定,对各科室相应的支出事项申请进行审批;
(二)负责管理相关收支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经费收支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人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有关规定,对经办人提交的业务申请、费用审批单进行审查核准;
(二)负责对本科室经费支出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各项开支行为。
第十条 经办人职责
(一)根据中心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工作的申请,据实提出经费支出事项申请,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报销程序,按要求提供合法票据,对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有效负责。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室职责
(一) 财务室分别设置出纳和会计岗。会计负责按规定对各项经济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出纳对签批手续完备的单据办理收付工作。
(二)负责各项收入统计、核算、上缴,确保所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三)负责经费收支方面财务管理,对借款、报销、经费收支业务进行审查、支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四)负责定期编制经费收支明细表向分管主任、主任报告,为中心领导管理决策提供信息。
(五)负责日常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第三章 收入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中心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开具正规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三条 入账确认。
(一)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经中心财务人员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查询确认资金到账后,并与报财政部门《资金支出计划表》、《非税支出拨款计划申请表》核对无误,办理入账手续。
(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系统取得《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入账通知书》,经中心财务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后,并与《资金支出计划表》、《非税支出拨款计划申请表》核对无误,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分事行权、归口管理的要求,将各类业务支出事项分类归口,明确界定归口管理科室,支出事项的归口管理科室为:
(一)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类,由人事科归口管理;
(二)行政运行类公用经费,由综合科归口管理;
(三)项目支出类经费由信息技术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明确每个支出业务事项的定义、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业务事项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
第十五条 支出事项的执行方式
需要重点控制的“三公经费”支出、“三重一大”支出,采用事前申请审批执行方式,如:差旅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支出等。
第十六条 事前申请执行经费支出事项遵循分事项管控、分级授权、先审后支原则。所有重大开支必须事先提出预算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先发生,后申报”。一般审批程序为:
(一)科室经办人在事前提出申请,对工作开展及所需经费情况进行说明;
(二)科室负责人对所申报事项及经费需求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科室分管主任分别对所申报事项进行审核;
(四) 财务负责人审核该项申请的预算配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 “三重一大”事项大额支出应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
第十七条 需办理政府采购的经济活动支出事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平顶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选择相应的政府采购执行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经费报销程序具体为:
(一)科室经办人填写《原始单据报销单》,将科室、用途、支出事项、金额等要素填写齐全,提交科室负责人、分管主任审批;
(二)财务会计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财务负责人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核;
(四)分管财务领导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批;
(五)财务出纳岗位根据批复意见办理经费报销。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报销票据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凡报销的票据必须是正式发票,符合规定,项目清楚,填写规范,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经办人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审核发现假发票的,概不受理。财政审计如查出假票,由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财务人员负监督责任。
(二)粘贴票据要规范整齐,票据过多时,按金额大小顺序粘贴。
(三)各类票据的报销必须由经办人、审批人亲笔签字,差旅费票据必须附有出差审批单,外出参会的还需附有会议文件或通知。
(四)所有发票、单证的报销,必须业务内容完整,金额计算正确,大小写相符,字迹清晰,如:开票日期、单位全称、品
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缺一不可。
(五)凡纳入公务卡支付结算范围的事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应附相应结算小票。
第五章 日常性开支的管理
第二十条 差旅费管理
(一)职工出差或开会原则上持公务卡消费。
(二)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单》,按事前申请流程审批后才能出差 。
(三)出差或开会期间应坚持节约原则,交通和住宿费用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四)出差或开会的费用实行凭据报销办法,差旅补助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报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的开支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平财行【2017】6号《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品管理
日常办公用品由综合科统一采购,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保管、登记、发放,综合科定期向各科室征求办公用品需求意见,将所需办公用品进行分类汇总,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报批、采购;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的,综合科按各科室提出采购申请,归纳统计,填写办公用品购置登记表,根据需求安排两人一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一) 公务用车的维修、燃油,必须到定点单位办理,凡在本市期间的汽车燃油一律持卡加油,外出公务活动(离开本市)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二)综合科负责汽车燃油卡的管理及车辆加油。
(三)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报销,首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然后按经费报销程序核办。在市外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汽车在市外的维修费用报销,需经同行出车的负责同志签字,然后按经费报销程序核办。
(四)车辆保险工作由综合科专人负责,费用支付按经费报销程序审批后,由财务核办。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管理
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
公务卡适用范围: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水电费、 交通费、劳务费、车辆维(护)修费、燃油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购买支出等。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出,应在交易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交易凭证(POS小票)。 持卡人的报销凭证,应注明开支项目、报销数额、公务消费日期等情况,本人签字并按中心经费报销程序进行审核报销。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凭证时要根据持卡人的交易凭条核实消费信息并将交易凭条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如果没有交易凭条,中心财务将无法办理持卡人的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相符的;
(二)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四)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采购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省市财政部门相关制度 规定,结合中心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实施的各项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政府采购范围,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下未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省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主要用于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办公用品及其他工作所需物品的采购。
第五条 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七条 成立中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小组为中心采购的具体实施组织,负责采购需求调研、采购方案(含预算)编制、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实施、合同审查等事宜。采购小组成员可由中心各科负责人及采购监督人(监察室)组成。
第八条 相关科室负责人:
统管采购工作的开展,具体负责采购文件、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选取、合同等的终审和采购全过程的领导、指挥作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相关技术人员职责:
具体负责采购需求调研、市场询价、采购方案编制、采购申请、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编制、合同起草、实施、验收、采购支付申请、资料归档等,以及合同备案工作。
第十条 分管领导职责:
负责采购方案审核、采购申请初审、采购文件初审、合同初审、款项支付初审等,重点把控部门内采购整体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室职责:
具体负责采购经费支付来源的确定、采购预算、款项支付的初审、发票真伪及款项支付进度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监督人职责:
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监督监管、填写采购监督记录,并负责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定期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参与人必须严格遵循采购管理制度、采购作业流程,对在采购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和问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结合中心年度工作安排,在部门预算中细化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的规模、内容和结构,提高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必须逐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应细化、明确到具体品目、数量、技术参数及金额。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的衔接,应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整合存量资产,落实资产配置标准,不得盲目采购、重复采购和超标准采购等。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中心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及项目预算,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必须明确采购方案(含预算)、资金来源、拟报采购方式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采购方案初稿,经采购小组讨论会商议后15日内,项目负责人将终稿及采购申请报至采购小组。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审核
严格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采购【2020】3号文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以书面书面形式签订,采购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的项目,自中标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自行组织相关采购程序3日内,项目负责人完成采购合同的签署。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验收
项目完结时,项目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和准备项目验收,验收依据为采购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及协议等文件,并填写验收意见。货物类项目的验收除需填写验收意见外,还需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固定资产登记表要求项目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并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款项支付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申报项目采购款项支付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交至财务办理具体支付事宜。款项支付必备要件:发票、合同、验收意见、付款申请流程单、采购文档汇交凭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制度,采购项目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预算、采购调研、采购方案论证、采购文件等采购活动执行中各个环节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使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部门、使用人、资产专管员共同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资产、有效利用资产、规范处置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室设专人承担中心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价值管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协调等任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固定资产保管台账;设置资产管理岗,负责固定资产帐、卡、实物相符,各科室协同资产管理岗共同管理固定资产。
(一)资产管理岗职责
1.负责起草和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批和报批;
3.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入库、发放、登记、维修及相关记录等;
4.负责报废 、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监管和申报;
5.办理固定资产的账、卡建立和清查盘点,组织固定资产的评估和统计汇总等。
(二)各科室职责
1.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每项固定资产均须确定管护责任人;
2.各科室指定一名固定资产专管人员,负责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购置申请、物品领取、维修申报等工作;
3.各资产使用人应当爱护所用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得擅自拆卸。对拟退库的计算机,首先以光盘等形式对其硬盘数据进行备份,然后再进行硬盘格式化,清除全部信息;
4.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的购置,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综合科负责业务办理,财务室负责预算审核和账务处理;
5.设备的购置,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并负责业务办理,综合科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等手续,财务室负责预算审核和账务处理。
(三)财务室职责
1.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设立资产明细账、正确计价与核销管理;
2.负责资产采购经费的筹集及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3.审核、处理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
4.对资产管理科室拟定的购建及维修预算和计划、处置方案提出意见;
5.配合相关科室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负责编制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中心各科室占用、使用的各类财产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公共安全用房等。
(二)通用设备:是指用于业务工作的软硬件设备、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
(三)专用设备:是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监控设备、信号传输设备以及无线通信设备等;
(四)家具、用具、装具:是指中心购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用具等,如办公桌椅、食堂炊事机械等。
(五)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 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移交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配置
(一)新增固定资产的配置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当年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购置计划又确需配置资产的,由使用科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资产配置申请表报综合科,综合科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采购小组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购置手续。
(二)建立应急库存调剂机制。对新增人员、设备维修、临时活动等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应提高预测、储备和调剂意识,新旧设备应保持适当库存,确保应急和替换需要。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
(一)对配备给中心工作人员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岗建立登记手续,并经使用人签名认可。
(二)对临时配发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签名办理领用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并办理注销领用手续。
(三)对使用中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使用人做出检查,使用人所在科室写出情况说明,连同报案证明及相关资料报送资产管理岗,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市财政厅相关部门批准 核销 。
第九条 各科室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综合科管理人员应及时联系有关商家修复,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使用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人事科在为其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前,应事先通知资产管理岗,由资产管理岗会同相关科室专管员对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办理移交手续,所在各科室负责抓好落实。
(二)各科室资产专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时,须移交本人所保管的科室的固定资产及有关档案资料。
(三)因机构调整、人员调动或退休等原因,固定资产需调剂的,由资产管理岗统一办理调剂使用事宜并办理调入和调出手续,科室分别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在固定资产、调入科室、调出科室台账上分别做相应的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财政部门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财务室负责组织,各相关科室配合,并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三)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或因失去使用效能等其它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各有关科室资产专管员应事先提出书面建议,经资产管理岗、综合科及相关科室组织鉴定后,按审批权限逐级办理报批和处置手续。
(二)对涉密固定资产的报损和报废,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科室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回资产管理岗,由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各科室专管人员结合实际提出申请,经本科室负责人审签后,报资产管理岗和综合科组织鉴定、审核和报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年终,成立固定资产专项清查小组,建立固定资产清查长效机制。固定资产清查小组由资产管理岗、财务人员和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组成。对资产进行清点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物卡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对使用科室进行抽查,对清查情况及时公示。清查、盘点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岗所记总账与各科室台账及实物进行逐一核对,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章 固定资产建账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化管理,做好中心固定资产卡片、台账的设置及资产的网上处置工作。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岗借助资产管理软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一级资产类别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岗和综合科应按季度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资产核对有出入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档案的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台账、盘点表等应装订成册,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全过程、动态管控,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维护中心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13届第45号第三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履行职责,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的书面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合意性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 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契约性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办公设施、平台设备升级、改造、专用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类合同;
(二)信息化、咨询、劳务用工、人事管理等服务类合同;
(三)其他合同。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法依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分级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管控模式。合同管理由承办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法规科、综合科、财务室等相关科室协助,合同管理按业务归口审查,主管领导审核,主任办公会审定,中心主任审批,分类分级、会签会审、各负其责。
第七条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对期限较长,或额度较大合同,或达到“三重一大”事项规定标准的,须通过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法规科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组织制定、完善中心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负责示范合同文本的制定、修订及推行工作;
3.参与合同的谈判工作;
4.审核、监督各类合同,建立合同评审台账;
5.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风险因素提出评审意见;
6. 组织研究合同风险管控措施并监督实施;
7.负责合同法律纠纷的处理;
8.负责所经办合同的登记、管理及归档工作。
(二)合同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2.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3.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4.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5.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7.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
(三)人事财务科负责合同资金支付审核等相关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避免经济业务与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脱节。
第三章 合同签订审查及基本管理要求
第九条 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经济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及其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的经济性,即投入和收益是否适当、物资财产的取得和配置是否恰当,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或长期的效益分析等;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是否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 合规性审查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省政府政策规定,符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提交的签约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二条 经济性审查
合同标的价格是否合理,价格的计算方式是否科学,价款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及便于操作,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定金、担保等条款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中心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我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四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提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报主要领导特批。
第十五条 有预算或资金来源保障、履行了采购程序的经济事项,必须签署正式书面合同。
对长期合同(如长期租赁等延续性合同)、预算分年度下达但合同一次性签订的,须明确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续签、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
第十六条 凡以中心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由实际项目负责人拟定合同文本,经办人签字后报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呈报局长审定并签字后加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须持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中心主要领导授权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人签发,综合科需将授权委托书进行编号、留底、登记。
第十九条 合同审查审批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盖章生效后的合同文本,原件由综合科存放,复印件分别交由项目负责人、财务室、承办科室留存,用于执行合同使用。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批
第二十条 订立合同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列入计划和预算、落实资金渠道;
(二)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三)进行合同谈判或组织招标、投标;
(四)拟定合同文本,按规定组织合同审查;
(五)合同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程序为:
(一)申报。由经办科室填写《合同审查审批表》(附件1),随同合同初稿、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资料、附件等,按审核流程一并上报合同法。
(二)合同初审。业务归口科室、法规科、综合科、财务室、分管领导逐一审核,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部门补报材料。每个审核环节时长最长1个工作日,且审核意见必须清晰、明确。
(三)审核意见沟通与合同完善。经办科室结合分管领导对审核意见的批示,积极沟通并完善合同文本。
(四)合同复审。经办科室将完善后的合同文本和含初审意见的《合同审查审批表》,依据初审流程再次进行提交审核、征询意见;
(五)合同批准。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综合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订。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经办科室为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实施单位。合同签订后,实施部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牵头协调合同的履行,相关科室应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办科室具体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监控,达到合同款支付条件,需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填写资金支付审批按照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提请财务付款。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相对方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况,应催促、提示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合同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科室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分管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与相对方协商、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 对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合同经办科室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并报分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方发生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事件,合同经办科室及时收集证据报分管领导,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地向其提出索赔要求。
第二十八条 分管领导收到经办科室反馈信息后最迟2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经办科室及相关科室研究应对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办公会审批后指导经办科室实施,必须确保中心利益最大化。
第二十九条 合同经办科室根据批准的合同风险应对方案和合同履行抽查、分析情况,结合中心业务发展需要,及时提出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或终止,其流程参照合同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各科室在对外签订合同中,须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中心利益。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五)因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对方提供的相关证照、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核实,造成损失的;
(六)未妥善保管合同,导致合同内容泄露或丢失后造成损失的;
(七)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八)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责令赔偿等处罚。
第六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当按照中心管理制度及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合同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三)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宜性;
(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六)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与合同事务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部门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在检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部门送达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小组。
附1: 合同审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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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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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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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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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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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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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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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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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合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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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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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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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审核意见: |
综合科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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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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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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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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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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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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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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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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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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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年 月 日 |
附件2: 合同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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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类型 |
经办科室 |
经办人 |
采购方式 |
合同单位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期限 |
合同金额 |
合同付款方式 |
合同履行情况 |
结项存档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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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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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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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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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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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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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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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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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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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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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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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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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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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合同编号按业务归口部门顺序编写; 2、采购方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中介机构采购、自行采购; 3、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完善; |
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中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引导各科室掌握内部控制要求,自觉遵守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中心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内控工作小组通过对内控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其执行效果,同时督促相关科室及时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内控工作小组负责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组织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制定各科室内控自我评价工作;检查内控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及时督促各科室进行整改;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向中心内控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 内控工作小组应每年进行内控制度自查,并向内控领导小组汇报自查情况。自查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层面主要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业务层面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重大业务事项。
第六条 内控工作小组开展内控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年度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 开展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谈话、现场考察、 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科室及相关人员按内控工作小组的要求,及时向内控小组提供所需的资料、凭证、报表、工作流程等文件资料,接受内控监督小组的谈话、调查等,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提问。
第三章 内部控制监督报告程序
第九条 内控工作小组应将其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内控工作小组应在每年度内部控制定期监督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提交年度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评价报告或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内控工作小组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制度为依据,在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评价报告中应列明内部控制缺陷(包括流程和运行缺陷)和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内控领导小组对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控小组提交的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中心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含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情况;
(七)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完善内控制度措施及下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计划。
第四章 内部控制监督的激励、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为调动中心全体职工参与内部控制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内控工作领导和内控工作小组反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五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中心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内控工作小组提出建议报内控领导工作组组长,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内控领导小组会批准后,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
2.财政部关于全面开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
3.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
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财会[2013]61号)
5.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示范单位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会[2014]38号)
6.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会[2016]17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7]1号)
8.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