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投标、采购单位、各代理机构、拍卖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交易保证金收退管理的通知》(平交易[2013]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各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示或填写的保证金缴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一、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万元(***.00元)
二、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下列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交易中心业务受理处指定账号为准 )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6000 2231 9611 ***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三、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转账、汇兑、网银。
四、该项目编码编号为:(以交易中心业务受理处指定编码编号为准 )
例 GZS13-06-55-178-1
GZS13-06-55-178-2
(注:各招投标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或缴纳保证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编码编号填写)
五、投标人少交或多标段错交、合交保证金均属无效缴纳。
六、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4点(超时到账视同未交保证金处理,取消投标资格)。
七、因投标人未能准确填写银行汇兑凭证附言栏项目编码编号而造成银行系统无法识别的,视同未缴纳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
八、开标当天,投标人携带银行汇款回执单及基本账户开户行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到开标现场核查保证金到账情况。
九、废标项目重新招标时,必须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缴纳保证金,原缴纳保证金必须及时退还。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